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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文华职业学校校务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为保证我校校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加强对各处室依法行政行为和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我校依法治校的水平,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校务公开工作内部监督考核制度。


    一、监督考核的对象和内容


    (一)监督考核的对象


    学校各职能处室和工作人员。


    (二)监督考核的内容及标准 


    1、《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各项行政许可目录、工作制度、受理条件、程序、期限、申请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办事的格式文书等是否准备齐全并通过各种可行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2、学校制发的与公众利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在网上公布并及时补充更新内容;


    3、市财政局涉及公共利益的财政预算资金安排、市政府为市民办实事的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凡属于可以公开的内容是否已经公开;  


    4、政府采购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公开; 


    5、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程序是否公开。市财政局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与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凡应公开的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开; 


    6、对有关公务员录用、职务任免信息等重大人事工作事项是否及时公开;  


    7、各处室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听取群众批评意见并及时改进工作的情况;各处室执行《财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责任制落实情况; 


    8、工作人员是否遵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程序、条件、期限和标准依法办事;服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文明用语和行为规范情况,落实财政局“首问负责制”情况;履行财政局服务承诺情况;廉政勤政行为; 


    9、政务公开的其他内容和要求。 


    二、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校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监督考核工作,研究、指导、部署和组织具体考核事项;


    (二)考核人员组成。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指派人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其他相关处室人员参加,成立监督考核小组。


    三、监督考核的形式 


    (一)听:听取具有校务公开内容的处室工作汇报;召开座谈会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听取各处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考评意见。


    (二)看:查阅有关资料。如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对学校监督检查处理意见公开情况;各处室应公开事项的统计材料。


    (三)问:询问工作人员熟知有关制度规定的内容。根据职能处室职责不同,了解处室工作人员对业务熟悉程度、服务工作质量。


    (四)查: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服务是否规范、校务公开其他工作是否按规定开展,同时设计问卷调查,接受公众对学校各部门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五)评:邀请市人大、政协、社会各部门的监督员对我校校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四、考核方法 


    1、日常检查。各处室落实人员开展日常检查,及时统计分析校务公开的事项内容、数量。校监督考核小组针对考核内容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工作,并及时填写考核情况记录,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处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由部门负责人制定具体的日常检查措施,记录检查情况并签署意见。


    2、年终考核。各处室对本部门年度内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自评打分。监督考核小组综合日常检查、处室自查和社会评议的考评结果,汇总检查情况,提出对处室校务公开工作评定意见,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监督考核小组根据日常考核结果,结合完成其他工作任务情况对工作人员提出年度综合考评意见。


    五、考核结果的评定及奖惩措施 


    (一)考核结果评定:对各处室和工作人员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1、对按校务公开工作要求,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作任务,群众满意率较高,综合成绩在90分以上,或受到市里有关部门表彰的处室,确定为优秀;


    2、对按校务公开工作要求,较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综合成绩在80分以上的处室,确定为良好;


    3、对基本上能按校务公开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综合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的处室,确定为一般;


    4、对无故未按校务公开工作要求做,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工作质量较差,综合成绩在 60 分以下的处室,确定为较差。


    (二)奖惩措施 


    1、校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处室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评定为较差的处室和个人,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结果;


    2、考核评议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3.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评优、职称评审、年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六、申诉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复议,或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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