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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文华学校校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依法治校水平,完善校务公开制度,根据《政务公开分示和预公开制度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示和预公开是指我校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学校改革和发展方面的事项,包括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引进政策、重要决策和实施方案、重大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经费预决算、重大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供应等;

二、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事项,包括奖金分配方案、住房补贴方案、岗位聘任方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评优评先工作、考核奖惩办法、集体福利事项、劳动保护措施等;

三、有关干部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干部执行廉政规定、岗位津贴等收入等有关情况;

四、有关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教育教学计划、学生管理制度、教务管理办法、奖、助学金的申请发放、招生政策、后勤服务、教育收费等;

五、其它按照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需要向校内或社会公开的事项。


第四条 公示和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校园公示栏;

(三)学校网站;

(四)学校会议;

(五)书面征求意见;

(六)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我校的公示和预公开由学校主办处室将有关内容送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再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我校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公示和预公开举报电话:024—6215 1563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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